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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勇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7********2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83刑初59号
案号
(2021)赣0483执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庐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勇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31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郭彬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止。)被告人王水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5年1月2日止。)被告人黄官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6日起至2026年4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汪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李玉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6日止。)被告人徐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李佳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被告人李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被告人陈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十一、责令被告人陶勇洪、黄官火共同退赔被害人徐德和经济损失105000元。十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陶勇洪、郭彬彬、黄官火的非法获利20381435.46元,上缴国库。(详见附表中非法获利清单)十三、依法没收作案工具:陶勇洪的路虎揽胜越野车一辆(车牌号赣gt6800)、陶勇洪的奔驰s320轿车一辆(车牌号赣g680z0)、王水平的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车牌号赣gt300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庐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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