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4********31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703民初1708号 |
案号 |
(2021)湘1229执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张国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9月30日已到期未付租金258 024.5元、设备留置款1 000元及违约金21 600元,合计280 624.5元;二、曾超对张国松的上述第一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510元,减半收取2 755元,财产保全费1 970元,合计4 725元,由张国松、曾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