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裕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326********1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726民初1225号 |
案号 |
(2021)陕0726执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志强、邓安琴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00元,承担利息41276.9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1月5日);2020年11月6日之后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12‰上浮50%计算; 二、被告王裕成、李艳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裕成、李艳萍承担还款义务后可以向被告朱志强、邓安琴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2460元,由被告朱志强、邓安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