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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047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曹民初字第1476号
案号
(2017)冀02执40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曹妃甸区金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商品砼款9984908.6元。二、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曹妃甸区金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396119.7元。其中:就“六、七标段原油储罐基础环梁及防火堤土建工程”,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12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00829.09元。就“唐山汇鑫嘉德节能减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烧结烟尘综合利用项目工程”,自2013年3月24日至2015年5月18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83583.91元;就“百川集团现代工业服务项目工程”,自2013年12月8日至2015年5月18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27190.79元。就“曹妃甸九年制学校工程”,自2013年10月16日至2015年5月18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63680.25元。就“曹妃甸昱海澜湾一期C区(8#-15#楼)工程”, “万居地产C区临建项目”自2012年11月3日至2015年5月18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1007.1元;郑秀全项目部自2014年6月18日至2015年5月18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18132.49元;许文通项目部自2014年4月18日至2015年5月18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90161.8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549301.41元。就“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消防水池及脱盐水站区域土建工程”,自2013年12月10日至2015年5月1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15%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16316.11元。就“博尚商贸维检办公楼工程”,自2013年4月20日至2015年5月1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15%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1437.7元。就“首钢京唐协议自建区公辅及综合管线工程”,自2012年11月23日至2015年5月1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15%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3780.4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086元,由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02-17
发布时间
2017-04-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冀02执4085号
立案日期
2017-02-17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562689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许永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0104743589C
登记机关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唐山路南区国防道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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