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祖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02********2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115民初3482号 |
案号 |
(2021)鄂0115执4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祖朋确认拖欠原告柴小辉劳务费100000元,且因拖欠导致柴小辉产生误工费、交通费、文印费等合理费用,为此,秦祖朋需向柴小辉支付合计150000元。二、被告秦祖朋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