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牛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624********1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303民初586号 |
案号 |
(2021)鄂0303执恢2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桂鹏程、被告牛军、张卫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被告牛军、张卫于2018年2月14日前支付原告桂鹏程款578000元;二、若被告牛军、张卫未按上述履行期限支付款项,被告牛军、张卫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95号18幢4-16-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206790号)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另,若原告桂鹏程,被告牛军、张卫同意用该房屋折抵欠款(房屋价格由双方协议,实行多退少补),被告牛军、张卫在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桂鹏程办理该房屋不动产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被告牛军、张卫承担。案件受理费9580元减半收取4790元,由原告桂鹏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