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芦海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3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刑初71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芦海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33年3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责令被告人芦海亮退赔张永锋92.8万元、李爱国114万元、郭现龙60万元、孔令功100万元、王存刚64.5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