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5********7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2民初3428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黑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文云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的利息93300元。二、原告韩文云对被告黑建国名下的位于邯郸市邯山区敬候街28号碧水湾小区4号楼1单元601号房屋(产权证书号:冀(2018)邯郸市不动产权第0031992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金钱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韩文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55元,由被告黑建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