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维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12民初2643号 |
案号 |
(2018)粤0112执55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维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广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的货款524409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644091元从2017年5月20日开始,2775000元从2017年6月5日开始,516000元从2017年7月29日开始,525000元从2017年10月18日开始,784000元从2017年12月31日开始,按年利息24%的标准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维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广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所发生的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闫帆在1000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闫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维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9-27 |
发布时间 |
2018-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8)粤0112执5589号 |
立案日期 |
2018-09-27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803047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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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聂建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00561422692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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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