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2********57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03民初4355号 |
案号 |
(2021)川0703执1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曾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35798.32元和未付保费1654.37元,共计37452.69元;二、被告曾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37452.6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保险理赔款和保费的,上述违约金计算至保险理赔款和保费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元,由被告曾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