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泽炜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94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91民初5089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6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泽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0550481.9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29807.84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河南泽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0万元;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就被告河南泽炜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龙区滨河南路55号10幢103、10幢403的房产(房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308822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308826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就被告河南泽炜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房权证号为洛房权市字第00308822号)房产、被告刘利峰(房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00314365号)、李炜名下(房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00314379号)房产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产生的房屋租金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刘利峰、李炜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51元,减半收取36426元,由被告河南泽炜商贸有限公司、刘利峰、李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时间 |
2019-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6449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28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716716.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利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0079401367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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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55号10幢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