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永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2********5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1321民初825号 |
案号 |
(2021)川1321执恢9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永胜、曲洪碧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何彪借款47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2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47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