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韦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02********7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04民初639号 |
案号 |
(2021)川0504执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颜学敏借款4000元;二、被告韦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55元,共计205元,由被告陈传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