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万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城民初字第902号 |
案号 |
(2016)闽0302执01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万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向阳支付二○一四年八月一日至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一十元; 二、驳回原告余向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向阳负担3.76元、被告福建省万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7-11 |
发布时间 |
2016-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文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300565352222G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下皋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