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1********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3269号 |
案号 |
(2020)苏1282执3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靖江市博瑞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前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借款本金219万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7日为111429.26元,-2-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8.808%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7.5万元;被告李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二被告未按约还款(含诉讼费、律师费),则须立即另行加付原告律师费损失7.5万元。二、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对被告李桥名下的位于靖江市学府公寓s-15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靖江不动产权第0017257号]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的价款在258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对被告李桥名下的位于靖江市学府公寓5幢102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苏(2018)靖江不动产权第0008787号]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的价款在61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受理费34227减半收取计17113.50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2020年9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