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顾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2********2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2民初1534号 |
案号 |
(2021)苏1182执恢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镇江大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镇江帝华车饰有限责任公司代偿2041335.35元,扣除被告镇江帝华车饰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的保证金16万元,现被告镇江帝华车饰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原告镇江大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81335.35元,于2018年4月底前还81335.35元、2018年53月底前还15万元、2018年11月底前还25万元、2019年5月底前还55万元、2019年11月底前还85万元,并承担利息(从2016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于2019年11月底前还清);二、被告镇江帝华车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1885元、律师费6万元,合计71885元,由被告镇江帝华车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底前还清;三、对上述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如被告镇江帝华车饰有限责任公司有一次未按时足额还款,则视为全部代偿款到期,原告可就全部未还金额向法院申请执行;四、被告扬中市欣杰电气有限公司、王征、顾涛、蔡学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