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市东盛印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1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云商初字第0430号 |
案号 |
(2020)苏0303执恢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徐州市东盛印务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794420.29元(计算至2013年10月8日),并自2013年10月9日起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江苏银丰新能源设备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孙玉芬、被告马莅君、被告王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6银行为: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01718336058068002)。(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玉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7413122043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北郊马场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