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颜才治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7********30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24民初969号 |
案号 |
(2018)赣0824执8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被告玉环灵烨机械有限公司、颜才治同意支付原告江西惠通铁路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货款180872.10元,此款在2018年10月15日之前付80872.10元,余款100000元在2018年11月30日之前付清;二、如果被告玉环灵烨机械有限公司、颜才治不按上述期间支付货款,被告玉环灵烨机械有限公司、颜才治同意向原告江西惠通铁路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0月15日起按本金180872.10元,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三、双方无其它异议;四、本案受理费3918元,依法减半收取1959元(原告已预交1959元),原告自愿负担1000元,两被告自愿负担95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11-13 |
发布时间 |
2018-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