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剑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02********0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15民初378号 |
案号 |
(2021)川0115执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曾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敏借款本金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用由被告曾剑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