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04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民初182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26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峰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产品;二、被告朱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朱峰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7-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