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巨恒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6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8024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26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巨恒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三佳磁业有限公司货款71719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17196.6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40618930476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常熟市三佳磁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2元、保全费4170元,合计9672元,由原告常熟市三佳磁业有限公司负担16元,被告山东巨恒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656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中应由被告承担的部分9656元由本院退还,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9656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40729990496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40079867234X0 |
登记机关 |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枣庄市光明大道10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