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市龙潭区夏鑫水玻璃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719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吉0203民初725号 |
案号 |
(2021)吉0203执恢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一、被告夏志亮赔偿原告郑铁军损失165,000.00元整,支付抵押房屋使用费382,800.00元整(按本金580,000.00元,年利率24%从2013年8月15日计算至2016年5月15日)。以上两项合计547,800.00元整于调解生效后的2016年6月1日前付清。二、被告夏吉林、吉林市龙潭区夏鑫水玻璃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600.00元,减半收取1,800.00元,由三名被告共同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娄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20203L71989365G |
登记机关 |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潭分局 |
注册地址 |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瑞金胡同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