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剑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1********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25民初240号 |
案号 |
(2021)桂1425执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蒋瑞华与被告陆剑煜自愿离婚;二、离婚后,原告蒋瑞华和被告陆剑煜的婚生儿子陆稷杨由被告陆剑煜直接抚养,女儿陆百艺由原告蒋瑞华直接抚养,由原告蒋瑞华、被告陆剑煜各自承担陆稷杨、陆百艺的抚养费至陆稷杨、陆百艺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原告蒋瑞华和被告陆剑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有408642元及未能及时还款所产生的5债务利息,其中向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信用卡债务为242642元,增加支付支付宝花呗5000余元、支付宝借呗11000余元,上述债务利息的三分之二由被告陆剑煜承担,三分之一由原告蒋瑞华承担,离婚后,被告陆剑煜从2020年7月份起每月15日前由被告陆剑煜支付给原告蒋瑞华10000元用于偿还债务,并由被告转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号(户名:蒋瑞华,广西农村商业银行,卡号:62299205001722220126),直至债务本息偿还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