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少琴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4********452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513民初1427号 | 
| 案号 | (2018)粤0513执206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汕头市锦隆发针织实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息,被告翁钊忠、张少琴、翁海智、郭丽玉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汕头市锦隆发针织实业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限定期限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汕头市锦隆发针织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临昆上居委牛路尾洋(昆贵工业园)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C3842814号)、被告翁钊忠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汕头市潮阳区谷饶东明村西畔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0961255号)及被告翁海智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东明村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C215167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被告汕头市锦隆发针织实业有限公司、翁钊忠、张少琴、翁海智、郭丽玉共同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18-06-22 | 
| 发布时间 | 2019-06-20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案号 | (2018)粤0513执206号 | 
| 立案日期 | 2018-06-22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标的 | 4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