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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荣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11********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30053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85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吴荣欣向何智朗归还借款本金881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81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付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0元,由吴荣欣负担。吴荣欣于本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3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级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30
发布时间
2021-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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