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朝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19********16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13民终305号 |
案号 |
(2017)鄂1303执10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随州中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湖北随州方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赵朝国、赵刚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平远、余加琼借款本金691万元及利息;被告黄建忠、佘清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07-19 |
发布时间 |
2017-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