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9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7566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7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毛带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琳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1348元,合计241348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双莲、新余市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280元,由被告毛带根、李双莲、新余市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毛带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7969877781 |
登记机关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7号3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