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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秋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82********0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82民初11373号
案号
(2017)闽0582执44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普日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罗圣洪工程款13886元;二、被告张秋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罗圣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7-08-01
发布时间
2017-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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