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秋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2********0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2民初11373号 |
案号 |
(2017)闽0582执4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普日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罗圣洪工程款13886元;二、被告张秋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罗圣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8-01 |
发布时间 |
2017-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