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791民初262号 |
案号 |
(2021)冀0791执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肖守国劳务报酬15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生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701571323209T |
登记机关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张家口高新区纬二路新天地3号楼三单元14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