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8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民初747号 |
案号 |
(2019)粤0104执403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普什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8562元;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普什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78562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三、被告杨派钿对被告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派钿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东普什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4.20元,原告广东普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82元,被告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杨派钿共同负担5222.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时间 |
2019-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粤0104执40399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22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7856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銮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500669858981L |
登记机关 |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汕头市澄海区上华陇美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