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并仲调字第359号 |
案号 |
(2018)晋01执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双方共同确认被申请人欠货款133万元;2、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底前支付申请人130000元;3、被申请人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00元;4、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底前支付200000元5、被申请人履行完本协议第二至第四条,申请人不在主张违约金、利息6、本案本诉仲裁费35350由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反诉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7、被申请人如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届时被申请人除承担上述付款义务外,还应承担未付款项的违约金(自仲裁立案自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及仲裁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10-17 |
发布时间 |
2019-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晋01执610号 |
立案日期 |
2018-10-17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616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贺耀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0001100514313 |
登记机关 |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5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