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长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00********1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504民初413号 |
案号 |
(2021)闽0504执9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叶长青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约定的利率(利率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计付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手续费、滞纳金(叶长青已支付的手续费817.14元应予抵扣,且自2019年6月15日起每月滞纳金超过500元的按500元计算);二、谢江华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叶长青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