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红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02********19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981民初3538号 |
案号 |
(2021)湘0981执恢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沅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章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可仁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18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4400元,由被告章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沅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