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90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62号 |
案号 |
(2018)粤03执恢4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一贤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发义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11年7月6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二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三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四盘县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五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下被告一贤成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汪发义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六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下被告一贤成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汪发义所负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汪发义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六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汪发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800元,由被告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盘县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和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10-11 |
发布时间 |
2018-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钟文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19052666XA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8号合景国际金融广场32层02单元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