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东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3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永民初字第3047号 |
案号 |
(2017)闽0525执恢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东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00万元及其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吴建西、周春燕、吉家家(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东梅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12-27 |
发布时间 |
2018-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