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8********0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2民初12803号 |
案号 |
(2021)黑0102执28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振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云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8196.44元;二、陈振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哈尔滨云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5日至代偿款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计付(以代偿款8196.44元为基数);三、程东对陈振国上述一、二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哈尔滨云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振国、程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