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3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姑苏商初字第01435号 |
案号 |
(2015)姑苏执字第029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创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594620.1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405912.1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4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创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70610元;三、被告刘成刚、陈翠萍,王建新对被告苏州创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在最高债权限额9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苏州姑苏博雅园林古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创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049元,由被告苏州创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4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周 雷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0-28 |
发布时间 |
2015-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5)姑苏执字第02973号 |
立案日期 |
2015-10-28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10819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晓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8792304263B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沧浪区干将路857号瑞基大厦20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