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国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5********4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5民初9669号 |
案号 |
(2021)辽0105执2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与被告国庆、唐宝英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国庆、唐宝英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贷款本金211557.96元;三、被告国庆、唐宝英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贷款利息34457.35元,罚息7337.67元(截至2019年7月22日);四、被告国庆、唐宝英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贷款本金211557.96元的利息、罚息(自2019年7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和罚息标准计算);五、如二被告未能履行上述第二、三、四项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对于抵押房产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8-8号(2-6-4)之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二、三、四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00元、公告费660元(原告均已垫付),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