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立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9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003民初5086号 |
案号 |
(2016)苏1003执27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广陵区泰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57500元及利息、罚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以本金57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扬州转折点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赵彩霞、扬州立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朱向东、殷明成对被告刘建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扬州转折点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赵彩霞、扬州立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朱向东、殷明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计619元,由被告刘建、扬州转折点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赵彩霞、扬州立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朱向东、殷明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0-11 |
发布时间 |
2016-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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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向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03589974747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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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扬州润扬广场3幢42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