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耿雪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2********24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29民初246号 |
案号 |
(2021)冀0629执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容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耿雪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贺志刚欠款3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5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容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