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清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1********17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802民初1401号 |
案号 |
(2018)赣0802执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肖修成、黄清萍欠原告吴芳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本金400000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500000元,从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定于2017年11月15日前还清;二、被告江西嘉和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嘉信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5763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15 |
发布时间 |
2018-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