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庄电器实业(海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4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62号 |
案号 |
(2014)佛城法执字第03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4年8月4日的利息258494.44元,2014年8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年利率9.66%计算); 二、被告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26843838.6元及罚息(暂计至2014年8月4日的罚息1433088.31元,2014年8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佛山市生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最高额44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陈小马、程冬梅在最高额44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陈伯伦在最高额44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金庄电器实业(海丰)有限公司在最高额44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陈桂生、陈丽君在最高额96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在对被告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物(详见附件1)在最高额6016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18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826元,由被告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生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小马、程冬梅、陈伯伦、陈桂生、陈丽君、金庄电器实业(海丰)有限公司负担235400元,原告负担142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4-09-29 |
发布时间 |
2014-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桂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5006964091290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海丰县城东镇东园村海紫公路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