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文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0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港刑初字第00196号 |
案号 |
(2021)苏0703执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连云港东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四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26(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安文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28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安文一退赔因诈骗犯罪造成的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596625元。四、对被告人安文一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非法所得6858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