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通派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1P9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5民初1185号 |
案号 |
(2021)苏0105执1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通派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刘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4支行本金312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2月12日的利息16604.12元及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结清之日止按《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9元,减半收取3114.5元,保全费2270元,总计5384.5元,由被告江苏通派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刘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4MA1P9F6BXC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柿路9号5幢10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