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27********2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2民初8667号 |
案号 |
(2021)苏0102执3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叶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845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7月7日的利息为759.09元,罚息为2794元。自2019年7月8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罚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本金200元按年利率15.4%计算,本金15645元按年利率14.364%计算),并支付律师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3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元,由被告叶鹏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