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射阳县锦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盐商初字第00289号  | 
    
案号  | 
      (2015)射执字第024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射阳县锦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69830.82元、利息3074940.02元(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1069830.82元按年利率8.761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如被告射阳县锦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其债权对被告射阳县锦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市益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射他项(2007)字第04216号、射他项(2007)字第04217号、射他项(2008)字第03645号土地他项权证及射房合城他字第20070728号、射房合城他字第20070729号、射房东开发他字第20080649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9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989元,由被告射阳县锦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市益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审  判  长    李志忠审  判  员    胥  霞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0-22  | 
    
发布时间  | 
      2017-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公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4140542530L  | 
    
登记机关  | 
      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射阳县合德镇红旗东路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