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02********2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24334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60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李木鑫、李少烈2016年8月1日签订的二份《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木鑫、李少烈、任海燕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贷款本金及手续费429144.49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9日利息16733.13元,从2020年4月10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如被告李木鑫、李少烈、任海燕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李木鑫所有的粤l7775b号车辆,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4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161元,被告李木鑫、李少烈、任海燕负担4180元。本案财产保全费298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110元,被告李木鑫、李少烈、任海燕负担28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