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晶工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6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2081民初4753号 |
案号 |
(2021)川0180执恢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晶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简阳支行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6年9月16日的利息112208.67元;从2016年9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5%计算);二、被告彭德玉、鄢丽芳对被告四川晶工机械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16元,减半收取计15608元,由被告四川晶工机械有限公司、彭德玉、鄢丽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提出上诉。因我市代管关系调整,从2017年1月1日起进行诉讼管辖调整,不服本判决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提交上诉状的,可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2017年1月1日之后提交上诉状的,可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德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2081771692930A |
登记机关 |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高新区草池镇安顺街38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