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01********1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128民初1969号 |
案号 |
(2021)赣1128执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鄱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借款本金219 435.3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5月4日的利息4440.08元、罚息340.04元;自2020年5月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5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高卫华 永丰县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4元,减半收取2332元,由被告江俊 高、卫华 永丰县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鄱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