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1********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02民初1961号 |
案号 |
(2021)湘1002执16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敏、被告郴州驰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07669.24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何敏、被告郴州驰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信用卡透支利息30430.14元、违约金9453.48元(暂计至2019年10月24日,此后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对车牌号为湘lhm865的吉普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0185927)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何敏、被告郴州驰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1626元,由被告何敏、被告郴州驰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